省住建厅:疫情工期可顺延 这些工人每天增加40元防疫费用
作者:admin浏览次数:0日期:2020年04月10日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工期应予以顺延
同时,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费用和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工期应予以顺延
同时,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
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
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费用和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